云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讲义
第二节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一、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和监督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的有()。 A.国务院财政部门 B.人民银行 C.税务部门 D.审计部门 [答案]ABCD [解析]财政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都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例题·判断题】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单位的经济活动。() [答案]× [解析]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 [ 查看全文 ]云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讲义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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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指为了促使会计人员正确履行会计职能,而对其施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道德教育活动。它通过一定的教育方式和方法,把会计职业道德观念灌输到会计人员的头脑中,逐渐培养其职业道德情感。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职业道德警示...[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