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七节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讲义
第七节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交接范围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二)单位被依法撤销或者合并分立的,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会计人员编制决算和资产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规定办清移交手续,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三)临时离职需要接替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四)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接替手续 (五)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其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一)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 查看全文 ]云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七节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讲义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