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六章第五节结算纪律和责任讲义
第五节 结算纪律和责任 一、结算纪律 (一)单位和个人的结算纪律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二)银行结算纪律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二、支付结算的责任 (一)自行负责 (二)连带责任 (三)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例题•判断题】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两千元的罚款。 ( ) [答案]错 【例题•简答题】简述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结算纪律。 [答案]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 [ 查看全文 ]云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六章第五节结算纪律和责任讲义的相关文章
云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五章第二节违反法律制度应当承担责任讲义
第二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会计...[ 查看全文 ]云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五章第三节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讲义
第三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目的】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归纳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了解、掌握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规定,以及掌握会计法律制度与做好会计工作的关系;分析、判断会计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判断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者的区别和联系;分析、判断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分析、归纳会计人员如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会...[ 查看全文 ]云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四章第六节岗位设置与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讲义
第六节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与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一)适合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 (1)总会计师岗位;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3)出纳岗位; (4)稽核岗位; (5)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6)收入、...[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