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天津高考报名工作规定
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户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 ②具有本市蓝印户口且符合津教委中[2009]6号文件规定; ③符合积分落户政策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投靠落户后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普通高等艺术(体育)院校(专业)报名条件按教育部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 [ 查看全文 ]2015年天津高考报名工作规定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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