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2015宁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73号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甬财政发[2013] 5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点负责人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场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 第四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五条 当场做出终止应考人员本场考试,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考人员违规违纪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当场告知应考人员,应考人员要对记录在《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考人员违规违纪情况报告单》上的违规行为进行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由监考人员予以说明并签字。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应考人员违规的证据。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考人员违规违纪情况报告单》及有关证据... [ 查看全文 ]2015宁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