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长春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工程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工程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长春工程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长春工程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学位授予 第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本科生,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位。 我校分别与英国西苏格兰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和土木工程专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俄罗斯南俄国立技术大学举办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学习期满,达到我校规定的学业标准,将获得我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 [ 查看全文 ]2015年长春工程学院招生章程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