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四)
61、开工报告不能与施工许可证重复办理。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前者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6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63、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施工需要的图纸及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增加: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应当经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已审核并且通过的;施工设计文件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已确定的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已经为从事危险做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64、建设工期不足 1 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65、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最多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不申请延期或超期的,施工许可证自从废止。 66、★《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中止... [ 查看全文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四)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