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五)
81、建造师经注册后,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了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 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8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83、只有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84、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 [ 查看全文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五)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