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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十二)
2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2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23、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的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注意,没有调查处理决定)
22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25、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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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十一)
2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20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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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十)
181、★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182、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18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九)
161、工伤认定申请: 30 日内由所在单位申请,职工不能申请; 31天至1 年内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16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6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4、...[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八)
14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14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眼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4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44、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1)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2)用人单...[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七)
121、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称可得利益),是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10日交付,商厦10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
12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六)
101、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02、(1)设计采购施工(EPC) 交钥匙总承包;(2)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3〉设计一采购总承包(E-P);(4)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C)
103、★《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五)
81、建造师经注册后,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了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四)
61、开工报告不能与施工许可证重复办理。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前者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6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63、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三)
4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3、...[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二)
21、城市永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