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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十六)

301、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1.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 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展担经济责任 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 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5. 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某: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6. 困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30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由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限进行验收的,责任期从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限进行验收的,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03、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按照工程价款总结算5%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缺陷责...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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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十五)

28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8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十四)

26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62、所谓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实验人员对工程中设计的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263、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十三)

241、★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4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4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十二)

2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2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23、事故...[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十一)

2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20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十)

181、★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182、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18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九)

161、工伤认定申请: 30 日内由所在单位申请,职工不能申请; 31天至1 年内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16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6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4、...[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八)

14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14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眼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4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44、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1)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2)用人单...[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七)

121、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称可得利益),是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10日交付,商厦10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 12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六)

101、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02、(1)设计采购施工(EPC) 交钥匙总承包;(2)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3〉设计一采购总承包(E-P);(4)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C) 103、★《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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