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十七)
321、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 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322、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举证期限一般为30天。 323、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资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24、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的; (2)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325、证据的应用: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质证;认证。 326、不能作为或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1)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 [ 查看全文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十七)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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