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10)的相关文章
公共基础知识历史常识备考(10)
公共基础知识历史常识备考(10)
一、官僚资本主义和民族资本主义
中国资产阶级分为官僚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两部分。
民族资产阶级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动力之一,它产生于两次鸦片战争后的19世纪六七十年代;初步发展于甲午战争后;进一步发展于20世纪初;短暂繁荣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列强无暇东顾的间隙;日益萎缩于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在中国近代经济结构多元化的格局中,...[ 查看全文 ]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9)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9)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
二、著作权的归属
(一)一般作...[ 查看全文 ]
公共基础知识历史常识备考(9)
公共基础知识历史常识备考(9)
一、南京国民政府成立
1927年4月,由以蒋介石为核心的中国国民党建立。几经周折,宁汉沪粤四方合流,于1928年2月成立了统一的南京国民政府。同年10月,根据《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政府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拋弃孙中山三大革命政策﹐发出《秘字第一号命令》﹐通辑共产党首要﹐继续“清党”﹐并在各地大规模屠杀共产党人和革...[ 查看全文 ]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8)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8)
一、债的履行原则
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债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一) 实际履行原则
要求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来代替。
(二) 全面履行原则
除经债权人同意外,债务人必须在债的标的物以及其数量、质量、格、债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方法等各方面严格按照债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 协作履行原则...[ 查看全文 ]
公共基础知识历史常识备考(8)
公共基础知识历史常识备考(8)
一、维新运动
戊戌变法又名百日维新、戊戌维新、维新变法,是清朝光绪二十四年间(1898年6月11日-9月21日)的短暂政治改革运动,变法由光绪皇帝领导,深入经济、教育、军事、政治及官僚制度等多个层面,希望清国走上君主立宪的道路。
甲午战争后,由于民族危机的加深和民族资本主义的初步发展,维新思想迅速传播。1895年5月2日,康有为联络在北京应试的1300多名...[ 查看全文 ]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7)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7)
一、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而移交其占有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二)质权的特征
1.质权是担保物权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或权利
3.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
4.质权就质物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 查看全文 ]
公共基础知识历史常识备考(7)
公共基础知识历史常识备考(7)
一、太平天国农民运动
1843年,洪秀全创立“拜上帝会”,秘密进行反清活动。清朝咸丰元年到同治三年(1851年—1864年)之间,洪秀全在广西桂平金田村发起的反对清朝封建统治和外国资本主义侵略的农民起义战争,建号“太平天国”,起义军称太平军,这是19世纪中叶中国的一场大规模反清运动。太平军于1853年3 月攻克南京,宣布南京为天京,正式建立了与清王朝对峙的农...[ 查看全文 ]
2016国家公务员备考:常识判断解题技巧
2016国家公务员行测备考:常识判断解题技巧
在公务员行测考试中,常识部分的出题有知识面较广的特点。下面留学群为大家列举了一些知识点,希望能帮助考生积累知识,有效备考。
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常识判断主要测查考生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进行分析判断的能力,主要测查应考人员对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科技、历史、国情、人文等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结合近些年的真题,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并用到...[ 查看全文 ]
公共基础知识历史常识备考(6)
公共基础知识历史常识备考(6)
一、袁世凯称帝
清末新政期间推动近代化改革,辛亥革命期间袁世凯逼清帝溥仪退位,以和平的方式推翻清朝,统一国家,并当选为第一任中华民国大总统,选择建立君主立宪政体。
1913年3月20日,袁世凯指使特务暗杀热衷于议会民主的国民党领袖宋教仁。孙中山从日本回到上海,他看清了袁世凯的反动面目,认识到“非去袁不可”,极力主张出兵讨袁,发动“二次革命”。
1913年...[ 查看全文 ]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6)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6)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的特征
(一)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