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一律死刑”震慑不了贩卖儿童
2016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一律死刑”震慑不了贩卖儿童 【背景链接】 2015年6月17日,一个关于“人贩子应不应该判死刑”的话题在微信朋友圈蔓延,经过十几个小时持续发酵,转载或评论该话题的网民不计其数,大家纷纷留言表达自己的看法。 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步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只是数量较少,比如在2010年,全国最大的贩婴案主犯喻立香,就被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死刑。 【深度解析】 [问题分析] 一方面,“一刀切”刑法,背离了现代法治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从现代法治精神角度说,人贩子究竟要受到怎样的处罚,该不该被判处死刑,应当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要重判,轻罪要轻判。“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不区分情节,“一刀切”的判处死刑,就背离了现代法治的原则。即便是呼吁对人贩子处以极刑的有关机关以及相关人士,也只是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而不是呼吁对所有人贩子都判处死刑。 另一方面,“一刀切”刑法,不能减少贩卖儿童问题,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从客观后果上讲,“人贩子一律判死刑”未必就能增强威慑力,有效遏制拐... [ 查看全文 ]2016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一律死刑”震慑不了贩卖儿童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