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发布证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5]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期货业监管费 (一)证监会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股票年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对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免收证券业务监管费。 (二)证监会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期货年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 (三)证监会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其注册资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机构监管费。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具体数额以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为准。 二、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在组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中国期货业协会在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组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 三、上述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 [ 查看全文 ]关于重新发布证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