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执业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 [ 查看全文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