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制度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里是由【出国留学公务员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希望大家在了解考点的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考得好成绩! (一)司法机关 1. 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1)西周时期的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廷尉。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3)北齐的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2. 御史制度。 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 [ 查看全文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制度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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