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民国时期的宪法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里是由【出国留学公务员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民国时期的宪法,希望大家在了解考点的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考得好成绩!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民国的第一个政权是南京临时政府,在孙中山的主持下,制定了《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的制定目的是限制袁世凯的权利,因为这个时候,按照最初的约定,一旦清廷宣布退位,民国就要做出他原来的承诺兑现。就是要把民国的大总统让袁世凯来做。所以,孙中山在就职时只能叫做“临时大总统”。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以限制和防范。 交权之后,进入到了民国的北京政府,又叫做北洋政府。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1.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同时,也体现了国民党通过制宪制袁世凯权力的意 图。如肯定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权、限制总统任期。后来袁世凯解散国会,使“天坛草案”遂成废纸。 2.袁记约法。按照袁世凯... [ 查看全文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民国时期的宪法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