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里是由【出国留学公务员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罗马法的基本内容,希望大家在了解考点的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考得好成绩! (一)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 自然人。 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 法人。 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会。... [ 查看全文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罗马法的基本内容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