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里是由【出国留学公务员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希望大家在了解考点的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考得好成绩! (一)《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 《大清现行刑律》。 清末刑法典修订活动中,明显的变革成果是《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珊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但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2. 《大清新刑律》。 (1)特点与地位。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 [ 查看全文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清末主要修律内容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