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这里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社会经济权利。希望大家学习掌握好宪法的内涵,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好成绩! (一)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 (二)组成与任期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③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 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略有区别的是,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时。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会议制度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2个月举行1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