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95-97题(四年未召开股东会)
根据往年司考经验,2015年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预测为360分。对于复习刚开始不久的考生,首先要竭尽全力把擅长的科目分拿到!下面是留学群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希望大家用心做题!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95-97题: 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请回答第95-97题。 95.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许某是原告 B.葛某是被告 C.云峰公司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云峰公司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A 【考点】公司的解散 【解析】《公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据此可知,在许某提起的解散公司的诉讼中,许某是原告,云峰公司是被告,葛某为第三人。 96.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 [ 查看全文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95-97题(四年未召开股东会)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