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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总结:有限合伙人可以是无限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1、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这5个之外的都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
3、这5个中只有2个是公司。
二、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
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出质,否则出质无效;企业对此行为不负责,由出质合伙人自己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第三人善意也不保护三、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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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查看全文 ]
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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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占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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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换言之,凡是具有占有的物权、债权、...[ 查看全文 ]
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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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