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所有权添附(2015)
为了便于司法考生系统性学习,【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拐卖儿童罪,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时刻理解题目意思,考出好成绩! 1.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500元左右。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 试问:(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答:(1)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所有权添附(2015)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