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利益衡量违约金(2015)
为了便于司法考生系统性学习,【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利益衡量违约金(2015),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时刻理解题目意思,考出好成绩! [案情] 刘某于1983 年进入庆松公司工作。2006 年3 月,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 年3 月1 日起至2009 年2 月28 日止;职务为车间主任;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刘某的工作能力,变动刘某的工作内容、岗位、职务、工种及合同履行地。2007 年双方又签订《聘任协议》,就任期、收入另行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执行中,任何一方中途解除本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0 元。2008 年1 月5 日,庆松公司向刘某发出《企业员工辞退通知书》将刘某辞退。刘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庆松公司补足各类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支付刘某违约金10 万元。庆松公司认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遂向法院起诉。 [审判] 审理中,对于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双方没有争议,争议焦点为庆松公司应否本案如何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利益衡量??即使应当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否调整?法律 教育 网 [评析] 1.本案存在利益衡量的基础。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当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利益衡量违约金(2015)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