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必备
报考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必备”由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三章物权法中抵押权的内容,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记住是书面形式哦。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还有就是关于质押,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单选题)。下面是第四章需要注意的考点。坚持到底,不放弃!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3.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是否善意没有限制,但撤销权中的相对人必须善意。 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5.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 查看全文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必备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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