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主观题重点讲解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经济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主观题重点讲解”由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重要的法条一定要记,一定要记,一定要记。好多考生考试时感觉自己考得不错,但考出来成绩不理想,那么,问题来了,原因是出在了哪里呢?主观题在经济法的考试中占了重要的地位。考试时要引用教材上的法条,即使不能全部引用,也要使用关键字进行答题。下面,重要法条出来阅兵啦......还有就是提示一下,对于考点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合同的合并与分立等都是很重要滴。 【重点法条1】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重点法条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重点法条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重点法条4】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 [ 查看全文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主观题重点讲解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