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证券法考点讲解
在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中关于证券法的考点,你都掌握了吗?查看本文“【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证券法考点讲解”由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 【提示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提示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提示3】如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3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 [ 查看全文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证券法考点讲解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