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予注册相关管理规定
对于二建不予注册有哪些规定呢?如果要申请不予注册,那么需要满足一些什么条件?本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予注册相关管理规定 ”由留学群二级建造师网整理而出,希望大家喜欢!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意: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下载 不予注册条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 [ 查看全文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予注册相关管理规定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