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宪法》知识点:宪法规范的分类
凭借着直觉来解释宪法,我们会情不自禁地解释为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司法考试中,各位考生又该如何去学习宪法,去掌握宪法的相关考点知识了?详情请看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的“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知识点归纳:宪法规范的分类”。 宪法规范的分类 由宪法规范广泛性特点所决定,宪法规范的存在形式是多样化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宪法规范进行分类。根据宪法规范性质与调整形式,一般分为如下几种: (一)确认性规范 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我国宪法总纲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类规范从宏观角度确立了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如调整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基本政策的调整,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宪法中有关国家机构部分主要体现组织性规范的要求。 (二)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施起着十分重要...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宪法》知识点:宪法规范的分类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