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清代的司法制度
法制史相对于其它类型法律科目来说,学习起来趣味更加浓厚一些,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是它包含着一些历史事件,你是如何学习法制史的了?详情请看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的“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清代的司法制度”。 清代的司法制度 1. 清代的刑部 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三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2.清代的地方司法机关 在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答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件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3.清代的会审制度有: (1)秋审:是最重要...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清代的司法制度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