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担保物权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就剩不到十天的复习时间了,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中的民法知识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点考点,考点内容也比较多,你是否全都掌握了?那么关于担保物权的概念及性质你全都了解吗?留学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 民法:担保物权 (一)从属性(★★)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五个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2.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小于等于主债务)。 3.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抵押权和质权未设立。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2条)(见例1和例2)。 例1甲向乙借款50万元,为担保甲对乙还本付息的债务,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订立后无效。①担保物权具有效力上的从属性。②主合同(甲、乙间借款合同)无效,乙、丙间抵押合同也无效,抵押权未设立。③丙无过错的,无责任;有过错的,丙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超过债务人(甲)不能清偿部分的1/3 (见《担保法解释》第8条)。 例2甲向乙借款50万... [ 查看全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担保物权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