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重点(13)
下定了决心要通过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那么就不要对复习松懈哦,留学群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整理“建设工程法规: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重点(13)”,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查看汇总: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汇总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试重点: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承包的。 (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施... [ 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法规: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重点(13)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