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及答案:条约法
国际法对于部分备考的考生来说是一个薄弱点,国际法同样也有着一个完整而庞大的体系,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条文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属于理论的知识点不多,国际法中的条约法的知识点你掌握了多少。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你带来: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及答案:条约法。 条约法 1.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单选第33题)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 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 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答案:D 解析:条约的效力——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权利的创设不需要经过当事国的同意,但是义务的创设、取消、变更都是要经过当事国的同意的。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一般对第三国既不...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及答案:条约法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