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民法名词解释汇总(一)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复习的漫长旅程已经开始,对于还处于状况外的考生来说一开始会觉得较为煎熬,而对于已经步入正轨的考生来说则是一种历练。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民法名词解释汇总(一),关于名词解释题很多考生都觉得无从下笔,名词解释重在解释,在备考之时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民法名词解释汇总(一)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