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试重点(18)
你熟悉合同的担保、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责任的免除考点吗?留学群一级建造师频道为了考生能多熟悉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整理如下,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一级建造师考点级考试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试重点:合同的担保 一、担保的涵义 合同的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以确保合同能够切实履行为目的,应另一方要求而采取的保证措施 二、担保的种类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留置 5.定金 三、保证 1.保证的概念 (1)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只能是第三人,而不能是债务人。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的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对保证的范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公民 (2)下列单位不可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除外; 2)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4.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首先由债务人清偿... [ 查看全文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试重点(18)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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