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案例在处理的时候想对来说更为复杂,同样需要考生多方面的对案情进行分析,然后用法律人的角度进行阐述。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例概述】 原告:漳绥石油公司 被告:漳浦县丝钉厂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被告自1974年建成投产以来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并逐年加重,当地居民上访有关部门后漳浦县环保局于1996年4月8号做出复函要求被告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1996年4月19日被告在未对废水进行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将该厂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出租给原告进行同样的经营,并签订租赁合同,但未将业已存在严重污染并未彻底有效防治,以及环保局要求整治的情况告知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风险保证金50万元、租金16万元,1996年5月3日被告将厂房移交原告,原告投入生产铁丝。到同年年底因当地居民出阻止而被迫停产,1997年1月该厂被列为停产并转移企业。 同年6月14日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返还押金、租金及经济损失。被告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于11月27日诉至法院,称:被告隐瞒实情与本公司签订合同,至我方投入生产不久便停产并蒙受损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押金、租金66万元并赔偿我方...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