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的特征
你是否正在为2016年司法考试忙碌的复习着了,那么你知道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的特征吗?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的特征的考点你是否掌握了。如果还较为模糊就快看看吧!详情请看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的“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规范的含义大体与标准、尺度、准则、规矩和规则(在我国法律术语中,规则通常指较为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而规范的含义要稍微宽泛一些,包括规则和原则)等相似。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进而也是维系社会本身存在的制度和价值。所以,社会规范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个人性。法律就是社会规范之一。 作为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而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规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至于技术规范,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而社会规范则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惩罚。 作为调整行为的社会...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的特征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