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解析:法与国家
或许你的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复习之战已经打响,那么你对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国家的相关知识点是否有复习到了?那么这些考点及知识点你是否掌握了。如果仍旧觉得很模糊就快看看吧!详情请看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的“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与国家”。 法与国家 “国家”一词有多重含义,此处主要指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意义上的国家。国家权力指国家凭借其特殊地位和对资源的控制,使个人和组织服从其意志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支配、控制和影响能力。一般来说,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性、单方面性、强制性、物质性、组织性、自行进行性、价值性、扩张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等特点。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首先,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特别是法所具有的形式化和程序性特征,易于使国家权力获得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正统性和正当性。其次,法之所以如此对待国家权力,是因为其必要和不可或缺。(1)国家义务的实现需要权力。“按照政治的平衡原则,国家义务是与国家完成这种义务的能力相互并存的。”(2)个体权利的保护需要权力。“国家权力是保护个****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3)社会...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解析:法与国家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