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复习(22)
你熟悉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主体考点吗?留学群一级建造师频道为了考生能多熟悉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整理如下,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一级建造师考点级考试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主体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的条件 (1)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不是重新办理)。 (3)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包括: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 [ 查看全文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复习(22)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