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复习(26)
你熟悉“建设工程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考点吗?留学群一级建造师频道为了考生能多熟悉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整理如下,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一级建造师考点级考试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包括: a、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b、建筑领域其他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 (1)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包括: a、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b、建筑领域其他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吊销资质证书。 (3)行政处... [ 查看全文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复习(26)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