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承诺规则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承诺的构成、生效及撤回。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承诺规则,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21、23、28、31条) 1.承诺的构成要件有五: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其他人无承诺资格)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 为——意思实现)。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①根据《合同法》第30条,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的要约;②根据《合同法》第31条,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 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见例1)。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①根据《合同法》第28条,承诺期间届满后, 承诺才到达的,为承诺的迟到,无效,视为新的要约;②《合同法》第29条规定,承诺人于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迖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 [ 查看全文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承诺规则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