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合同法解释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的成立。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合同法解释,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合同法解释(二)》 第1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1.关于合同成立的标准,还有一种本质性描述。即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成立。问题是,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恰恰是规范这个问题的法律又发生了变化。 2.在司法考试中,一般只会涉及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①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想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②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要约人未确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买卖合 同的主要条款只有标的和数量,价款就不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卖双方就标的与数量达... [ 查看全文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合同法解释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