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缔约过失责任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着重讲的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缔约过失责任,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1.缔约过失责任含义。 (1)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者磋商时,虽然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已然进人一种特别结合关系,表现为一方的行为会对对方的利益产生影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负有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若任何一方基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则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赔偿对方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自由原则并不矛盾。双方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进人磋商阶段后,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任何一方均享有随时中止磋商、拒绝订立合同的自由。只要不违反先合同义务,就没有违约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四: (1)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这是时间界限,同时也是主体界限,缔约过失责任仅发生在磋商当事人之间)。 (2)一方因过错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3)... [ 查看全文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