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着重讲的是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合同法》 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四个)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见例1至例4); (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见例5); (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巳届至; (4)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例1甲、乙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乙免费为甲打官司,但未约定双方履行的顺序。①问:若乙请求甲预付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甲能否以乙尚未履行处理事务的义务为由,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答:不能。③原因:甲、乙间成立的是无偿委托合同,系单务合同,不是双务合同。甲向乙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与乙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甲不能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2甲... [ 查看全文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