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顺序履行抗辩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之顺序履行抗辩权,着重讲的是合同法中合同履行的相关法条。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顺序履行抗辩权,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顺序履行抗辩的构成要件(四个)。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2.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各玩各的!)。 (3)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典型真题 ... [ 查看全文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顺序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