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企业破产法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企业破产法的相关知识点,着重讲的是企业破产的构成要件等。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企业破产法,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相关法条 《企业破产法》 第31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3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倩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一)构成要件 1.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且继续有效存在(共两类)。 (1)第一类:《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共五种): ①无偿转让财产;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 [ 查看全文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