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催告权
你熟悉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催告权”考点吗?留学群一级建造师频道为了考生能多熟悉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整理如下,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一级建造师考点级考试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催告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催告权的行使。本文所探讨的催告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承包人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催告权对工程款清收、防止工程款拖欠具有法律上的特定意义及后果。 一、承包人行使催告权的法律依据以及合同依据 1、《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3、GF—99—0201《... [ 查看全文 ]2016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催告权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