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的解除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点,着重讲的合同的解除的相关考点。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的解除,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四)特殊法定解除之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合同法》第258、268条)。 2.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合同法》第308条)。 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矩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376条)。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 典型真题 〔I〕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年·卷三·32—ABCD) A.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B.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C.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D.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解除运... [ 查看全文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的解除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