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工伤鉴定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工伤鉴定,司法考试劳动法案例中若不是法定部门鉴定的工伤则视为无效,关于工伤鉴定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刑事案例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情介绍] 被告贺某是原告莲花县某焰花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2006年5月10日,由于油压车间发生爆炸,造成被告多处骨折。2006年5月15日原 告对被告要求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签署“同意按程序申报”的意见。2007年9月15日,萍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为“因工伤残七级”。2007年11月28日,被告向莲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按该鉴定结论作出仲裁裁决后,原告不服,向莲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 于2008年4月28日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伤残程度作重新鉴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后选定江西省萍乡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2008年5月26日该机构做出“被鉴定者贺某,伤残程度九级”的结论。 [案情分析] 当事人自行协商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能否采信?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采信萍乡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理由是在审理过程中,是双方...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工伤鉴定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