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等10个罪名,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一)概 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放火行为; 二是放火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如行为人使用放火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时,如果其放火的行为已经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如果放火的行为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在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同时,也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区分的关键仍然在于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文章